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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异常赔偿

第一章 货物丢失赔偿

按照华沙公约货物起飞后,目的港未收到货物。目的港收货人应及时提供有目的港货站签章的丢货证明(要求在拿到丢货证明的7日内)。直接找所承运航司或者由我司协助客人向所承运航司提供相关文件进行索赔。一般大部分航司会给到相应赔付,时效则需要6-12个月。
 一般索赔金额为USD20/KG OR 发票货值 哪个低按照哪个赔付。
所以原则上,高货值货物我司会建议发货人或目的港收货人额外买份运输保险。
 

第二章 货物短少、污染、损坏

货物短少、污染、损坏的,如发现有破损或调包时,收货方应及时提供拍照证明和目的港货站确认货损 货少证明给服务提供商。赔偿有包含以下情况:
1)   如货物在我司,未交上级承运商前货物丢失、短少、污染、损坏,赔偿由我司承担。如果可以修复以修复费用计算;不能修复按申报价值赔偿。
2)   如货物交上级承运商后,货物发生丢失、短少、污染、损坏,我司协助发货方跟相应上级承运商进行赔偿。(注意:以承运商受理该赔偿查询为准)
 

第三章 货物错发赔偿条例

货物错发:
收货人在收到货后,如发现有破损或调包时,收货人应及时提供拍照证明和货单号证明给服务提供商。
1)  不属于服务提供商导致的调包,服务提供商将协助发货方向上级承运商索赔。赔偿金额根据产品申报价值及服务提供商官方网站公布赔偿规则赔付;
2)  因服务提供商操作原因导致货件发错地址,服务提供商在以下方式中选择成本最低的方式进行处理:
a)    将已收取的运费退还给发货方,并赔偿物品价值与申报价值较低者;
b)    承担货物从国外退回深圳的运费;
c)    寄错地址向正确地址转发货运的运费。
3) 不承担包裹内物品价值的赔偿或其它间接经济损失。
 

第四章 免责条款

1)   海关检查或扣留:
货物通关时被海关打开包装检查,可能导致运输延误、货物丢失、货物内物品(全部或部分)丢失或损坏,甚至因违反海关通关条例被海关查扣或销毁。我司不承担因此所产生损失的赔偿责任。如客户在运输货物中夹寄禁、限寄物品被海关查扣或销毁,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查询及索赔未果:
对于非我司原因造成的货物丢失,我司将协助客户向相应责任方进行索赔并回馈索赔情况,但索赔进度及结果不在我司可控范围之内,我司对可能出现的处理延误或索赔未果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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